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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置住宅适用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

浏览2453次| 未解决
2014-09-19 17:04:48

致全国法律工作者:

nbsp;nbsp;nbsp;nbsp;您好!

nbsp;最近因为一桩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拜读了百度百科关于“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的文章。通过学习发现其中一些问题,撰文探讨后,原文作者从善如流令人感佩,百度百科更改速度亦令人佩服。今致信全国法律工作者,欲进行更深层次的交流,抛砖引玉,以固空置住宅适用“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之本,其中观点不当之处请予以指正令本人受教。

一,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nbsp;nbsp;原百度百科nbsp;nbsp;“......非法侵入尚未分配、出售或出租、无人居住的住房,不构成本罪。nbsp;我国刑法虽然未规定以有人居住为构成住宅的要件,但从法律所保护的客体来看,应当作此种解释。......”(1)

“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所保护的客体是什么?司法界的主流思想是住宅安宁权,“......住宅安宁权,是指公民享有的住宅和个人生活不受侵扰的,包括个人信息的控制权、个人生活的和私人领域的占有权。”(2)

通过对客体定义的认真分析,看不到如何通过客体得到nbsp;“非法侵入尚未分配、出售或出租、无人居住的住房,不构成本罪”(1)的解释。

首先,无人居住的住房,只是无人居住并不是没有产权人,是产权人安排该住房处于无人居住状态,属于个人信息的控制权的表现形式,同时有产权人就有个人信息,就存在个人信息的控制权,非法侵入无人居住的住房自然就侵犯了个人信息的控制权,令个人信息的控制权失控。

其次,无人居住的住房,只是无人居住并不是没有产权人,是产权人安排该住房处于无人居住状态,也属于个人生活的,同时有产权人就有个人生活的,就存在产权人在任何时间进入自己拥有产权的空置住房的个人生活的,非法侵入无人居住的住房自然就侵犯了产权人个人生活的,同时非法侵入无人居住的住房者就相当于变相限制了产权人的人身自由,令产权人无法正常的、自由的出入自己拥有产权且无人居住的住房,令个人生活的丧失。

第三,无人居住的住房,只是无人居住并不是没有产权人,有产权人就有私人领域的占有权,就存在即使无人居住也拥有绝对的私人领域的占有权,非法侵入无人居住的住房自然就侵犯了产权人私人领域的占有权。

通过上述分析,既然住宅安宁权包括个人信息的控制权、个人生活的和私人领域的占有权,那么非法侵入无人居住的住房侵犯了该三种权利,自然就侵犯了产权人的住宅安宁权,从而保护住宅安宁权的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适用于无人居住的住房。如此结论有悖于前述的结论,究其根源,要么是前述给出的住宅安宁权定义错了,要么是前述得出的结论错了,二者必居其一。不知道前述依据什么认定产权人拥有的、安排的“无人居住的住房”不属于公民享有的住宅和个人生活不受侵扰的

一篇法律条文解释、普法的公示文章,必须具备严谨的逻辑,精密的因果关系,我国刑法虽然未规定以有人居住为构成住宅的要件,从法律所保护的客体来看,无论是非法侵入有人居住的住宅还是无人居住的住宅,均构成本罪,无论是有没有人居住的住宅均受“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的保护。否则就是没有逻辑、因果的简单的文字堆积和盲目的武断。

二,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nbsp;nbsp;原百度百科nbsp;“......住宅与《刑法》其他条文关于“户”的概念相当......”(1)

“......公民住进宾馆,就和宾馆形成服务契约,短期居住的宾馆客房就形成临时住宅,长期包租的客房就形成固定住宅。......”(1)

nbsp;nbsp;nbsp;nbsp;中华文字博大精深,一字之差、一个标点符号之差都会使所表达的意思谬以千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nbsp;nbsp;nbsp;(2000年1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41次会议通过)nbsp;“第一条nbsp;nbsp;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3)nbsp;nbsp;nbsp;在此,“户”的定义必须是有人居住,进入“他人生活的”住所这是“入户抢劫”定罪的一个前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nbsp;法发[2005]8号,“根据《抢劫解释》第一条规定,认定“入户抢劫”时,应当注意以下三个问题:一是“户”的范围。“户”在这里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一般情况下,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工棚等不应认定为“户”,但在特定情况下,如果确实具有上述两个特征的,也可以认定为“户”......”(4)。在此,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先前进入“他人生活的”一字之差就决定了“户”与有没有人居住无关,只要满足上述功能特征和场所特征即定义为“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3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1次会议、20133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1次会议通过),nbsp;“第三条nbsp;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5)。在此,“户”的定义再次得以明确,只要满足上述功能特征和场所特征即定义为“户”。

通过上述2000年11月17日(3)、法发[2005]8号(4)、201338(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户”的认定的演变,可以肯定只要满足供他人家庭生活(功能特征)和与外界相对隔离(场所特征)的均应认定为“户”。与实际有没有人居住在内无任何关系。那么依据前述不知出自何处的“......住宅与《刑法》其他条文关于“户”的概念相当......”(1)的观点,“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的住宅与实际有没有人居住在内无任何关系。只要满足功能特征、场所特征的住宅均适用“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

主要的一点“......住宅与《刑法》其他条文关于“户”的概念相当......”(1)

出自何处?“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和“入户盗窃”、“入户抢劫”是完全独立的三个罪种,“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和“入户盗窃”、“入户抢劫”之间没有任何互为借鉴的关联。

同时,“......一般情况下,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工棚等不应认定为“户”......”(4),至于“......公民住进宾馆,就和宾馆形成服务契约,短期居住的宾馆客房就形成临时住宅,长期包租的客房就形成固定住宅。......”(1)完全是对法律的曲解和对法律条文的蔑视。

一篇法律条文解释、普法的公示文章,任何观点必须有法律条文的佐证,同时作者、公示网站就有跟随法律条文更新而更新的职责,就像计算机程序打补丁一样,否则就会令信任网站的全体公众陷入混乱、也会令作者的公信力达到冰点。

三,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nbsp;nbsp;原百度百科nbsp;nbsp;“......现实生活中,有的人购买了房子准备居住,但没有交付,或者有的房子已经腾空无人居住即退化为普通的标的物,均不能认定为住宅。......”(1)

何为标的物?“标的物是指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商业买卖中的特定名词,标的物指买卖中所指的物体或。”(6)标的物作为特定名词,只使用在商业买卖中,空置的住宅只要不曾正在进行房屋租赁等商业行为它就是住宅,前述在此乱用名词,逻辑极不清楚,空置的住宅就是住宅不是什么“普通的标的物”,那么就适用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无须质疑。

nbsp;四,“1.非法强行侵入他人住宅,经要求或教育仍拒不退出,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和居住安全的;2.非法强行侵入他人住宅,毁损、污损或搬走他人生活用品,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3.非法强行侵入他人住宅,停尸闹事,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4.非法强行侵入并封闭他人住宅,致使他人无法居住的;5.非法强行侵入他人住宅,引起其他严重后果的。”(7)

上述5条并未出现在前述文章里,但是却常被一些专家引用,用来旁证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中的“住宅”必须有人居住在内,换句话说也就是无人居住的住宅不适用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该5条的出处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渎职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的通知,1989年11月30日[89]高检发(法)字第41号。(7)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nbsp;37nbsp;nbsp;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渎职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的通知nbsp;1989年11月30日[89]高检发(法)字第41号,该文件已被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代替”(8)。

已经被废止的文件其条文无论如何都不应该被拿来引用,不知道一些专家为什么会犯如此低级的错误。正在居住的住宅、无人居住的住宅都是住宅,住与不住、租与不租、买与不买等等,无论怎样处置都属于产权人个人信息的控制权、个人生活的nbsp;、私人领域的占有权,也就是产权人因产权而引伸的住宅安宁权,受“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的保护。

五,“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所保护的公民相应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都依附于住宅的财产权利。没有住宅财产权利的延伸谈何非法“侵入”?没有住宅财产权利的延伸谈何合法的居住权?谈何相应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皮之不存毛将焉附?

六,司法解释对“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的立案要件有明确的界定,(a)以“侵入”为条件构成犯罪的行为,是行为犯。nbsp;(b)以“拒不退出”为条件构成犯罪的行为,是继续犯。不是所有的违法行为都是刑事犯罪,但是“非法侵入他人住宅”肯定是刑事犯罪,无论是“侵入”还是“拒不退出”。

难道说空置住宅不受法律保护?可以随意“侵入”和“拒不退出”?

综上所述,一、二、三是议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nbsp;nbsp;原百度百科的文章,用前述的矛,攻击前述的盾,所谓矛是指前述认可的法律名词、法律名词解释、法律条文,所谓盾是指前述的结论,结果是矛在盾破,保护住宅安宁权的“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适用于无人居住的住房无可置疑。

四、五、六是议论另外一些专家的著作,著作针对“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所依据的法律条文要么已被废止,要么已被重新定义,要么专家断章取义借前者两点只论“非法侵入”而不顾“拒不退出”也是犯罪的事实,如此著作所得到的结论焉能无误?无人居住的住房适用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无可置疑。

nbsp;nbsp;nbsp;nbsp;nbsp;通过上述分析我得到的结论是否正确请予以批评指正。

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致

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礼!

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2014年9月16日

参考书目:

1.nbsp;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nbsp;nbsp;原百度百科nbsp;nbsp;关于住宅的外延

2.nbsp;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nbsp;nbsp;百度百科nbsp;nbsp;nbsp;客体要件

3.nbsp;nbsp;《抢劫解释》

4.nbsp;nbsp;《抢劫意见》

5.nbsp;nbsp;《盗窃解释》

6.nbsp;nbsp;nbsp;标的物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百度百科

7.nbsp;nbsp;nbsp;1989年11月30日[89]高检发(法)字第41号

8.nbsp;nbsp;nbsp;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nbsp;nbsp;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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