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管理执行类事业单位。划分时应注意必须有法律、法规授权承担行政执行、执法监督和经济社会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对于承担行政许可、处罚职能的事业单位,必须符合《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
2、社会公益类事业单位。划分时应注意以下原则:对职能中既含有纯公益类内容,又含有准公益类内容的,原则上应划入准公益类;对职能相同或相近的单位,应按“区域覆盖、就近服务”原则进行整合;对设置过于零散、规模过小、服务对象单一的单位,应予以合并;对职能已消失、社会效益差、经费无来源的以及“空壳”事业单位则应予撤销;对虽划入准公益类,但可市场化操作的事业单位,应积极创造条件按生产经营服务类事业单位改企转制。
3、生产经营服务类事业单位。生产经营服务类事业单位的标准,在于是否以创收营利为主要目的;是否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现承担的职能是否可社会化、市场化运作等。
除了以上的三项标准外,在事业单位分类时我们还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事业单位分类不能望名生义。事业单位的名称仅仅是我们分类时的参考,决不能将其作为分类的依据。二是事业单位分类不能以经费渠道为划分标准。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是按事业单位功能来划分,根据其功能确定其改革方向,因此事业单位经费渠道决不是确定事业单位改与不改的界限。三是事业单位分类不能生搬硬套。事业单位情况复杂,往往一个单位兼有多种职能,分类时必须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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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8 1:17: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