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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五、计税依据——应纳税所得额
(一)工资、薪金所得
1、对于在中国境内任职、受雇的中国公民,其每月工资、薪金收入额允许减除3500元费用,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对于以下四种人员,其每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在统一减除35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允许减除1300元的附加减除费用:
(1)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的外籍人员;
(2)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的外籍专家;
(3)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
(4)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人员。
3、在中国境内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应合并计算。
以教材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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