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44 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生效的合同,即有效的合同。
无效的合同指不能产生合同效力的合同。严格地讲,无效的合同不是合同,而是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事实行为。该事实行为并不能引起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法律关系。《合同法》52条规定,无效合同包括: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且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
《合同法》54条规定,可撤销、可变更的合同包括: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
可撤销、可变更的合同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后,因该合同欠缺合同有效的某些要件,法律赋予当事人撤销、变更权利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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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9/11 11:18:01